《学习时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价值阐释

发布时间:2015-09-21

张立伟

  

    没有价值关怀的思想,是没有生命力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其先进之处正体现在它深切的价值关怀上。中国近代以来的法治进程,很长时间中处于“救亡压倒启蒙”的状态,由此而导致法治之发展脱离了价值归宿。法治更多地是在一个功用意义上被强调——被作为强国富民的方式。而随着法治认识的深化和提升,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中,法治之价值已经成为其核心内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中关于法治的价值阐释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以人民福祉为根本归宿
    人民福祉就是人民的福利、幸福生活,人民根本利益的实现。古罗马的法学家西塞罗曾有名言:“人民的福祉是最高的法律。”西方功利主义学派也曾经提出立法的根本目的是实现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通过法律来实现人的幸福生活,这体现了人们对于法治价值的认识。同样,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价值也同样定位于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也就是实现人民的幸福生活。
    追求人的全面发展是马克思主义关于共产主义的本质要求,更是中国共产党实现人民利益的最高目标。社会主义的价值观都是建立在这一论断基础之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也同样一直将人民的福祉作为所有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改革开放之初,邓小平理论牢牢把握住社会主义的本质规定和奋斗目标,强调依靠人民去解决国家和社会发展的根本问题,保证人民享有共同致富的权利,最终实现人民共同富裕的奋斗目标。此后,“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从执政党建设出发,强调党要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要求必须让广大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提出“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根本要求。科学发展观强调“以人为本”为核心,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做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十八大以来,习近平多次强调,全面深化改革必须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使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因此,人民福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最一般、最基本的本质规定,关系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的根本目的。
    人民福祉、人民利益在法律上被以权利的形式表达出来。因此,宪法法律通过权利保障的方式确认人民的利益,实现人民的福祉。2004年宪法修正案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这对于中国法治建设而言意义重大。其意义之一就在于为中国法治建设明确了根本价值归宿。这一法治价值观在当下越来越得到更大程度的认同和践行。例如,在社会稳定问题上,法治的进步表现为在理念上从单纯的维稳观转变为通过维权来维稳。习近平指出,维稳的实质是维权,维权是维稳的前提和基础。维稳只有建立在民众的基本权利得到确认与保护的基础上,才可能是稳固而长久的。因此,真正将法治价值观建立在人民福祉的基础之上,法治才能够实现真正意义上的进步。

     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为核心要求
    人民福祉的实现、人权的尊重和保障,与社会公平正义密切相关。只有在社会公平正义的前提下,人的权利才能够得到好的实现。如果说尊重和保障人权、实现人民福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价值,是基石性的价值范畴,公平正义则是在此基础上对法治具有核心规定性的价值范畴。
    公平正义是人类社会的基本价值目标。在人类社会发展历程中,不同形态的社会制度都有其实现公平正义的形式,而社会主义是有史以来的制度形式中最能够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一种。“理国要道,在于公平正直。”社会公平正义是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的一贯主张和根本追求。在中国的社会主义实践中,社会公平正义一直是最核心的价值目标。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在价值取向上包括两大主要内容:一是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实现梦寐以求的“强国富民”理想;二是走“共同富裕”道路,实现社会的公平与公正。邓小平曾明确强调:“社会主义的目的就是要全国人民共同富裕,不是两极分化”,“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不同的特点就是共同富裕,不搞两极分化”,这是体现社会主义本质的关键所在。“如果导致两极分化,改革就算失败了”。党的十八大报告作出一个重要论断,即公平正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十八届三中全会将“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实现人民福祉”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这些都表明,中国共产党在公平正义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之间关系的认识上更进一步,公平正义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中作为核心价值的定位。没有公平正义,就没有社会主义;坚持社会主义,必然追求公平正义。
    在此前提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公平正义的核心价值地位更加凸显。法律本身就是有关正义的技艺。通过法律来实现公平正义,是最为可行的路径。“法者,天下之公器”,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离不开法治的有力保障。以法治维护公平正义,首先体现在立法上。把公正、公平、公开原则贯穿立法全过程,加快完善体现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的法律制度。以法治维护公平正义,进而体现在执法上。在法律实施中,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宪法法律权威,都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通过法治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更体现在司法上。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习近平指出,“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是政法工作的核心价值追求”,“我们要依法公正对待人民群众的诉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决不能让不公正的审判伤害人民群众感情、损害人民群众权益”。

    以正当程序作为独立价值
    法治不同于其他治理方式的重要特点,在于它所具有的独立价值。法治不仅仅在于它可以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个体的权利和自由,法治本身也是一种独立的价值形式。
    法治之所以能够成为独立的价值形式,是因为法律的程序。通过程序性规则来实现社会调整和治理功能,是法治的灵魂。因此,有人说正是程序决定了法治和人治之间的根本差别。法律的正当程序,被认为是独立于其他实体价值的形式价值。西方学者马克斯·韦伯、罗尔斯都从不同方面论证了程序的价值属性。中国学者在法治理论研究过程中,也阐释了程序的独立价值。尽管很多人在理解程序时往往仍然是从一个工具主义的角度认为程序的根本价值仍然在于为实现实体正义提供条件。但是,从独立价值的角度来理解程序、理解法治,逐渐成为了大多数人的共识。
    党的十八大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作了高度凝练的表达,提出了“三个倡导”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即:“倡导富强、民主、文明、和谐,倡导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这24个字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一个内在关联、有机整合的价值观念系统,集中凝聚着全党全社会的价值共识。在这里,法治不仅被确立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构成要素之一,而且与自由、平等、公正一起共同表达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社会层面的价值取向。正是因为法治之独立价值,特别是法律程序之独立价值,法治可以上升为“道”的层面,与其他价值并列,进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序列。
(来源:《学习时报》 2015年09月18日)